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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保税区除享有国家赋予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外,还享有汕头经济特区优惠政策。主要优惠政策有:
1、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区内开展生产加工、国际贸易(含转口贸易)、仓储物流、分拨配送、商品展示、商业性简单加工及维修检测等业务。
2、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,由货物的收货人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。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,不实行进出口配额、许可证管理。
3、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、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,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、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,生产用燃料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。
4、区内企业为生产加工产品进口所需的原材料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包装物件,予以保税。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,予以保税。
5、区内企业货物出口,货物实际离境时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。
6、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,不设保证金台帐制度,不实行分类管理,可以开展委托加工业务。在汕头海关关区内可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,并可采用事先备案、定期集中报关的形式。
7、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运往境外,免征出口关税;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,海关开出退税联和出境备案清单,企业可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料件的“免、抵、退”税手续。销往国内非保税区的,按制品成品所含境外运入料、件征税。
8、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,进口仓储货物予以保税;在区内不受品种和储存期限限制,进行商业性简单加工。对信誉良好的仓储企业,货物运出区外,可一次报关分批送货,并逐批办理海关登记和核扣手续。
9、企业所得税税率15%(国家有特殊规定行业除外)。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 输、邮电通讯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,自开业之日起,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二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实际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资生产性企业,自获利年度起,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。
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。
10、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,不实行外汇核销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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